2025年10月31日 星期五

指下葬不分尊卑 控家族成員違約 富商要求挖堂兄墳

指下葬不分尊卑 控家族成員違約 富商要求挖堂兄墳 蘋果日報 2008/05/06 https://collection.news/appledaily/articles/4RJV576JU45GEM2NC6EXMPH5UI 【本報訊】恆豐酒店創辦人李文華的先人,在薄扶林買下墓地作家族墓園,兒孫協議好只有長子嫡孫方可下葬。李文華的幼子李德義,向家族成員付出1.38億元,取得下葬權,以顯示他在家族的重要地位。但繳付巨款後,他發現身為家族中幼子的堂兄竟下葬在墓園,排位不分尊卑。李德義昨入稟高等法院,控告親長兄及其他家族成員違反協議,要求掘出堂兄的骨灰甕。 原告為現年68歲的李德義,21名被告包括李德義的大哥李德仁、李德仁之子李卓民(已結業的甘泉航空主席)等。
在06年逝世的李漢輝現下葬於李氏的家族墓園。
李氏的家族墓園位於薄扶林華人基督教墳場。 注資億餘換下葬權 入稟狀指,李德義的祖父李雁南與兄弟在1935年,於薄扶林華人基督教墳場購買墓地,作為家族墓園。家族成員協議,只有長子嫡孫,或家族生意領袖方可下葬墓地。 至04年,李德義因家族事宜與其他成員起紛爭,他最終以7.5億元和解。而李德義雖然為家中幼子,但他認為自己掌管家族生意,一直希望可以葬在墓園,以顯示他在家族的重要性和地位,他最終與大哥李德仁和堂叔父李濟昌的兒子商議好,額外將1.38888億元注入和解基金,換取下葬權。 李德義後來發現,在06年10月去世的堂兄李漢輝(李濟昌幼子)的骨灰甕竟下葬在墓園內,已豎立墓碑。李德義認為此舉令他以巨資換取的下葬權貶值,亦違反當初訂立的協議及祖訓,故李德義要求各被告掘出李漢輝的骨灰甕,搬走他的墓碑,亦要求各被告以後要遵守協議。 李德義於今年3月,曾就李漢輝的墓碑大小超標,申請司法覆核,要求墳場管理人清拆李漢輝的墓碑。 李德義在拔萃男書院畢業後,到美國麻省理工讀建築,從事地產及投資。他去年捐款7,000萬元給母校興建新校舍,便是在墓園內作出的決定。 案件編號:HCA766/08
恆豐大股東曾付8億88888和解 07/05/2008 source: https://orientaldaily.on.cc/archive/20080507/new/new_a60cnt.html 持 有 佐 敦 豐 商 場 及 酒 店 的 豐 企 業 大 股 東 李 德 義 , 再 就 堂 兄 弟 下 葬 家 族 墓 園 一 事 興 訟 , 前 日 入 稟 高 院 控 告 同 族 廿 一 名 兄 弟 子 姪 。 他 指 堂 兄 弟 之 下 葬 乃 違 反 家 規 , 要 求 法 庭 頒 令 各 被 告 協 助 起 墳 遷 葬 。 他 在 訴 狀 透 露 , 他 為 了 能 與 父 母 同 葬 , 四 年 前 支 付 了 逾 一 億 三 千 萬 元 予 家 族 成 員 , 現 在 對 方 容 許 堂 兄 弟 違 規 , 屬 違 反 當 初 協 議 。 本 案 原 告 李 德 義 , 在 兩 個 月 前 已 就 同 一 事 件 申 請 司 法 覆 核 , 要 求 墳 場 管 理 當 局 拆 除 違 規 碑 石 。 他 表 示 位 於 薄 扶 林 道 香 港 華 人 基 督 聯 會 墳 場 的 家 族 墓 園 , 是 祖 父 李 雁 南 與 伯 公 李 鶖 南 合 力 購 買 。 由 於 墓 園 面 積 有 限 , 他 們 兄 弟 協 議 , 只 有 長 子 或 負 責 統 領 家 族 生 意 的 男 丁 才 可 葬 在 園 內 。 原 告 表 示 他 雖 非 長 子 , 但 打 理 家 族 生 意 , 而 且 已 獲 族 人 同 意 , 故 有 權 葬 於 園 內 。 付 億 三 買 下 葬 權 自 母 親 伍 氏 於 九 二 年 去 世 後 , 原 告 便 跟 兄 長 李 德 仁 及 家 族 其 他 成 員 , 就 遺 產 及 家 族 公 司 運 作 問 題 互 相 興 訟 , 至 ○ 四 年 庭 外 和 解 , 但 條 件 一 直 保 密 , 至 今 原 告 首 次 披 露 部 分 內 容 。 原 來 當 年 他 向 對 方 付 了 八 億 八 千 八 百 八 十 八 萬 八 千 元 。 他 指 協 議 包 括 , 他 死 後 可 葬 在 父 母 旁 邊 , 如 沒 有 此 條 件 , 他 只 會 願 付 七 億 五 千 萬 元 , 換 言 之 他 此 下 葬 權 , 是 用 一 億 三 千 多 萬 元 換 取 得 來 。 原 告 指 , 其 伯 公 的 孻 孫 李 漢 輝 前 年 十 月 去 世 後 , 被 葬 在 父 母 墓 旁 。 原 告 指 李 漢 輝 不 符 上 述 長 子 嫡 孫 或 打 理 家 族 生 意 的 條 件 , 更 令 他 以 億 元 換 取 的 下 葬 權 貶 值 。 原 告 相 信 李 漢 輝 的 落 葬 安 排 , 是 獲 兄 長 李 德 仁 的 同 意 。 但 他 認 為 , 在 祖 父 與 伯 公 協 議 下 , 後 人 是 以 信 託 形 式 持 有 墓 園 , 家 族 成 員 准 許 李 漢 輝 違 規 安 葬 , 屬 違 反 信 託 協 定 , 亦 違 反 了 ○ 四 年 的 和 解 協 議 。 原 告 因 此 民 事 控 告 兄 長 另 外 廿 名 族 員 , 要 求 他 們 遵 守 協 議 , 促 致 李 漢 輝 移 葬 他 處 , 及 要 族 人 賠 償 予 他 。 原 告 李 德 義 的 祖 父 李 雁 南 和 伯 公 李 鶖 南 , 在 戰 前 已 成 立 「 李 氏 兄 弟 有 限 公 司 」 。 到 上 世 紀 五 十 年 代 , 李 雁 南 兒 子 李 文 華 和 李 鶖 南 兒 子 李 齊 長 , 又 創 立 「 豐 企 業 」 , 成 為 家 族 主 要 公 司 。 其 後 李 鶖 南 後 人 逐 漸 淡 出 豐 企 業 , 原 告 繼 承 父 親 李 文 華 生 意 。 案 件 編 號 : HCA 766/2008